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盐源苹果外包装的通告

盐源县人民政府
关于规范盐源苹果外包装的通告

根据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《商标法》和《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大凉山农产品品牌创建统一“大凉山”特色农产品品牌包装的实施意见》(凉委办发〔2012〕3号)相关规定,为规范盐源苹果外包装,推进原产地苹果外包装标准化,提升品牌形象,维护市场秩序,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盐源产地苹果外运销售一律规范使用“大凉山盐源苹果”统一版面外包装。

二、“大凉山盐源苹果”外包装专用版面纸箱,经授权供全县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、营销大户、自然人使用,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。

三、纸箱生产企业、经销商及苹果经营主体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按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》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《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大凉山农产品品牌创建统一“大凉山”特色农产品品牌包装的实施意见》(凉委办发〔2012〕3号)、《大凉山盐源苹果专用纸箱版面标识管理办法》《盐源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》等相关规定,规范生产、经营和使用苹果外包装,不得违规生产和销售盐源苹果外包装,不得用啤酒箱、卷烟箱、鸭梨箱及其它不规范包装物包装盐源苹果外运销售。

四、对违反规定使用苹果外包装的,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县职能部门根据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《商标法》没收其不合格包装物予以销毁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五、县域内的市场规范管理由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,相关职能部门配合。

六、各苹果生产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盐源苹果包装的规范管理工作。

七、本通告即日起执行。举报电话: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4-6364268,县农业农村局0834-6366874

 盐源县人民政府
2020年8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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